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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山东东营二建准考证领取日期

点击数:394 发布时间:2025-01-17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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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山东东营二建准考证领取日期

关于发放二建执业资格考试准考证及发票的公告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油田基建处,各有关单位:

2024年度二建执业资格考试将于5月58日—29日进行,准考证及发票将于5月18日开始发放。为了做好发放工作,现或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发放范围。已通过2024年度二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审察合格的考生及企业。

2、发放方法

由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油田基建处负责组织本辖区所在企业准考证及发票的发放。企业根据公司所在地到当地县区主管部门统一领取所属应试职员的准考证及发票。企业领取准考证时需携带下列材料:1、《企业出具的二建执业资格考试承诺书》、2、单位介绍信及领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各县区所属企业名单见详见附件!

3、发放地址及联系方法。

东营区:东营区新区2号楼北楼227房间,8237172;

东营经济开发区:开发区管委会三楼建设局338房间8056711;

河口区及东营港开发区:河口区黄河路166号河口住建局503房间,3652871;

广饶县:广饶乐安大厦322室,6457704;

垦利县:垦利宜兴路垦利县住建局413房间,2890249;

利津县:利津县利一路105号利津县住建局一楼东首工程股,5621236;

胜利油田:西城济南路胜利油田管理局机关1号楼1105房间,8555036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咨询电话:8339309

逾期不领取者视为自动舍弃考试资格,后果自负。

4、准考证纠错。

各有关单位领取准考证后要在5月24近日将准考证及《山东二建执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山东二建执业资格考试应试职员违纪处置规定》发放到每一个考生手中,并提醒考生好好学习考场规则和违纪职员处置规定,并严格遵守;认真阅读和核对准考证正反面上所有内容,若准考证有误,应准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人事科申请纠错。考生名字和身份证号码有误的,请提供考生身份证原件和一份复印件;考生单位有误的,请提供考生所在单位证明信。纠错工作在5月25日17:00前完成,逾期不进行纠错的,后果自负。

另外,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需要,凡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两证不全者,一律不准进入考场,请各有关企业、单位务必公告考生做好筹备工作。

附件:1、二建执业资格考试承诺书;

2、《二建执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3、《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置规定》

4、各县区所属二级建造师报名企业大全

东营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5月18日

附件1:

二建执业资格考试承诺书

2024年度全国二建考试将于5月28、29日举行,为保障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建设执业资格考试的严肃性,体现公平、公正,作为应试职员所在单位,现郑重承诺:

1、加大对应试职员教育。引导应试职员树立“诚信应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意识,自觉遵守考场纪律。

2、保证应试职员遵守考场规则。我单位应试职员认真履行各项义务,服从考试组织和监考职员管理,不违纪、不舞弊。

3、保证应试职员信息准确靠谱。我单位应试职员真实准确提供考试考场合需个人信息、证件等有关个人资料,不弄虚作假,不隐瞒真实状况。

我单位应试职员如出现违纪、舞弊问题,将自愿同意省、市考试主管部门的处置。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承诺单位:

2024年 月 日

附件2:

考 场 规 则

1、应考职员在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在考场存根上签名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挨近通道上角。

2、应考职员在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能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不能离开考场。

3、应考职员只准带黑色、蓝色钢笔、圆珠笔或无声、无编辑功能的电子计算器,使用答卷卡作答时须带2B铅笔、橡皮、铅笔刀进入考场。开考后应考职员不能传递任何物品。

4、不能携带电子记事本、移动电话等进入考场,不然,按违纪处置。

5、考试开始时,应考职员应第一在试题及答卷纸、答卷卡规定的地方上准确填写本人所在单位、名字、准考证号、科目代码、试题代码等信息,但不能超越装订线,不能做任何标记,不然,按违纪处置。

6、不能需要监考职员讲解考试试题,如遇试题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卷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7、考试规定在答卷纸上作答的,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作答;作答字迹要了解、工整。在答卷卡上填涂作答的,须用2B铅笔填涂。未按规定用笔作答的,按零分处置。

8、考场内需要维持安静,禁止交头接耳、窥视别人试题及答案或交换试题,禁止抽烟。

9、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题放在桌面上,经监考职员检验后,方可离开考场。其他人不能将试题、答卷卡、答卷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10、服从考试员工管理,同意监考职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考试员工、作弊及违反考试规定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置。

附件3:

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

处 理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置,维护应试职员和考试员工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国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职员,是指依据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职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员工,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职员,包含命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职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员工。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备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掌握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置,应当做到事实了解、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根据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员工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置。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职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置。其中,导致重大影响的紧急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置,并将处置状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 应试职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置

第六条 应试职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地方的;

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本人信息的;

在试题规定以外地方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法标注信息的;

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员工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题前后作答笔迹不同的;

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法传接信息的;

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职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项至第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能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

抄袭、帮助别人抄袭试题及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互相传递试题、答卷纸、答卷卡、草稿纸等的;

故意损毁试题、答卷纸、答卷卡,或者将试题、答卷纸、答卷卡带出考场的;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考试资格的;

让别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题库的;

与考试员工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借助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方法接收、发送与考试有关信息的;

其他紧急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职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合秩序,服从考试员工管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扰乱考试知识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合秩序;

拒绝、妨碍考试员工履行管理职责;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别人;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对提供不真实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根据本规定第七条处置。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职员,3年内不能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 代替别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能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

第三章 考试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置

第十一条 考试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不严格学会报名要求的;

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擅自为应试职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提示或者暗示应试职员答题的;

未准确记录考场状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导致肯定影响的;

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题的;

未实行回避规范的;

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考试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它调离考试工作职位,不能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因命题发生错误,导致紧急后果的;

以不正当方法帮助别人获得考试资格或者获得相应证书的;

因失职导致应试职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擅自将试题、答卷纸、答卷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别人的;

故意损毁试题、答卷纸、答卷卡的;

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考试报名试数据、信息的;

泄露考务推行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因评卷工作失职,导致卷面成绩错误,后果紧急的;

指使或者放纵别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擅自拆启未开考试题、答卷纸等或者考试后已密封的试题、答卷纸、答卷卡等的;

借助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职员的;

其他紧急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考试员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守旧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导致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模拟试题、试题及有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处 理 程 序

第十四条 对应试职员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发现的,考试员工应当查实状况、如实记录,采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需要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两名考试员工如实记录拒签的状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试知识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

对应试职员违纪违规用的物品,应当填写收据暂留保管。

第十五条 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依据评卷专家组建议认定为作弊试题,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置:

同一科目考试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目达到肯定比率的;

未按规定填写本人信息的;

有第六条第项、第项所列情形的。

第十六条 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在对违纪违规的应试职员作出处置决定前,应当复核违纪违规事实和有关证据,告知应试职员作出处置决定的原因和依据,并告知应试职员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应试职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置决定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置决定书,准时送达被处置的应试职员。

第十七条 被处置的应试职员对处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考试员工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处置。

考试员工因违纪违规行为遭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遭到相应处置的职员,省级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根据本规定2年内或者3年内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被处置的应试职员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报名,但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参加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实行。人事部2004年l 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置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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